為加強企業管理,維護派遣員工合法權益,更好地為用工單位服務,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派遣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派遣員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 派遣員工接受本公司和用工單位雙方管理。本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負責檔案接轉、人事調動、工資發放、社會保障、婚姻生育、勞動糾紛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建立勞務關系,負責使用和考核管理。
第二條 公司根據用工單位崗位需求安排、調整派遣員工工作單位、工作地點工作崗位。
第三條 派遣員工執行用工單位工時制度。
第四條 派遣員工工資待遇按用工單位工資制度執行(不低于寧波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派遣員工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 派遣員工福利由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提供相應福利待遇。
第七條 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八條 派遣員工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的待遇由用工單位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予以提供。
第九條 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本公司和用工單位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用工單位業務操作流程。
第十條 派遣員工本人嚴重違反各項法律法規和用工單位管理制度,被退回本公司的,本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工單位和本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派遣員工要努力提高自身業務技能,積極參加用工單位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履行培訓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非派遣員工本人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本公司的,可參加公司轉崗培訓,公司根據崗位情況另行安排工作。派遣員工不參加轉崗培訓,不服從另行安排的,視同自動放棄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派遣員工簽訂合同之日必須及時辦理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如實提供個人信息(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明等),若不及時辦理社會保險轉入手續,提供虛假資料,一切后果自負。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如:學歷、學位、婚姻、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應及時通知派遣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今日東方黨總支,負責接轉黨員組織關系,培養優秀員工加入黨組織。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自愿加入公司工會,隨時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離職后,須持用工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務通知單》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檔案、社會保險等轉移手續,若本人不及時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一切后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