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作為臨時或輔助手段的勞務派遣制度,目前已經普及到各行各業,不但使派遣制員工本應享有的同工同酬等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更是屢屢被當成“背鍋俠”替單位“擋槍”。這不但寒了員工的心,更使制度設立的初衷變味走樣,亟待糾偏。特別是今年以來,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企業進行裁員時,最先受傷的往往是勞務派遣員工,包含所謂的小時工。那么,用工企業可以隨意退工/退回嗎?
一、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后由派遣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無工作期間發放最低工資。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用工單位須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如破產重組、轉型升級、連續虧損、資不抵債、停工停產、欠發工資等情形,一般須報備當地勞動部門。
3、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用工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當然,在后續的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派遣公司若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無過失辭退、裁員的,應由派遣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后由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后由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用工單位不得將派遣員工退回。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任職工會委員、職工代表等。
以上人員,如遇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協議期限屆滿,也必須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五、派遣員工自行離職。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派遣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用工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